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的通知
保监发〔2014〕7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有效防范保险公司信托计划投资的风险,完善信托计划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9月23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
问: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如何认可?
答:保险公司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前投资的信托计划,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7号: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进行认可;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后投资的信托计划,使用外部评级法的,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3.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75%作为其认可价值。
4.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或没有评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非认可资产。
(二)保险公司投资的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75%作为其认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