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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9月5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录.rar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zcfgs/201410/P020141010304827354631.rar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4-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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