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3)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为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对本规定的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船舶和其他非营运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从事中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间运输的一、二类船舶,需要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的,由双边商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同时废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4-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5-2-28)
·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1-9)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9-5)
·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6-12-27)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5-2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