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
  三级监管是对《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二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一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第六条 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制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产品的风险程度;
  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与生产情况;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产品的监督抽验情况;
  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情况;
  产品质量投诉情况。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监管工作实际,并根据风险较高的部分第三类产品,以及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等发现普遍存在严重问题的产品,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其他第三类产品和部分第二类产品,以及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产品,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上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评估,并确定监管级别。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新增高风险产品等情况可即时评定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评定的级别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监管级别确定监督检查的层级、方式、频次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和监督抽验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加强监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四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每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6-18)
·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7-7-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8-7-3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