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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2)
  3.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4.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5. 高等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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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4-8-24)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 教育部(2014-7-25)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 教育部(2014-7-8)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 / 教育部(2014-6-11)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2-12-19)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9-20)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教育部(201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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