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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税函[2014]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监狱布局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就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07]3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7]45号)规定免征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内的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执行期,以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时间为准,凡立项批复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均可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

  2014年9月19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2012-5-21)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2-22)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5-1-27)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9-29)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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