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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2)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发行主体和偿债主体的信用状况;

  (二)偿债主体的偿还能力;

  (三)资产的增信措施;

  (四)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

  (五)偿债主体和发行主体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信用状况包括声誉、信用评级、征信记录、偿还记录、偿还意愿等;偿还能力包括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影响偿还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十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将资产及收益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指标。

  (一)本金或利息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过60天(含)的,相应资产划分为次级类;

  (二)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的,相应资产划分为可疑类;

  (三)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相应资产划分为损失类。

  本金和利息的逾期天数由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计算,合同约定宽限期的,可以以宽限期届满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有债权特性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资产的分类,应采用穿透法,对标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时考虑偿债主体的资质和风险控制体系、产品交易结构、还款来源、增信措施等因素。

  (一)基础资产为单个项目的,分类标准如下:

  1.正常类: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标的基础资产权属明确、边界清晰、形态完整、要件齐全;(2)标的基础资产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或预期收益明确;(3)产品交易结构清晰、简单;(4)偿债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偿还能力充足、风险控制措施齐备,或产品增信措施较强。

  2.关注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基础资产权属、边界、形态和要件,出现较小瑕疵;(2)标的基础资产有现金流但不稳定,或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3)尽管偿债主体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其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

  3.次级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基础资产质量出现恶化情况,其预期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已无现金流;且偿债主体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2)保险机构投资本金或利息的回收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过60天(含)。

  4.可疑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产品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且损失较大;(2)标的基础资产质量严重恶化,价值严重贬值;且偿债主体无法足额偿还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3)投资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

  5.损失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基础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且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偿债主体仍不能偿还到期本金和收益;(2)投资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

  (二)基础资产为多个项目的,保险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进行资产分类;保险机构不具备相关能力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相应资产的价值,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正常类:评估价值不低于投资成本,没有影响投资的不利因素。

  2.关注类:评估价值虽不低于投资成本,但估计存在影响投资的不利因素。

  3.次级类:评估价值低于投资成本,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以内。

  4.可疑类:评估价值低于投资成本,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含)-80%之间。

  5.损失类:评估价值低于投资成本,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80%(含)以上。

  预计损失率=[(投资成本-评估价值)/投资成本]×100%。

  第十二条 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等,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及增信措施等情况,按照风险分析法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充足。

  (二)关注类:债券发行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宏观经济、行业和市场发生变化,或债券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债券发行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偿还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三)次级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债券处于存续期内,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增信措施,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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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4)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6)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4-7)
·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0-8)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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