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14〕8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加强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范保险资产托管行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现就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切实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防范资金运用操作风险。
二、托管机构应当至少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托管的保险资产;
(二)根据托管合同约定,代理或协助保险机构开立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根据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
(四)对托管保险资产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五)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托管资产报告、有关数据、报表和信息;
(六)完整保存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对托管的保险资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上述信息和资料泄露给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
(八)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监督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运作,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有关数据、报表,并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保险机构应当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托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支,并确保托管保险资产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四、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托管合同约定,进行托管保险资产的估值和核算,及时定期与保险机构对账,并对各类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开展定期评估,就估值核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提出建议。
五、托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监督职能,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及时更新投资监督规则和流程,对托管合同生效后所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等进行合规监督。
六、托管机构如发现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托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整改情况,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七、保险机构应当配合托管机构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托管机构提供与投资监督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监督所需的财务数据;
(二)划款指令人员授权变更情况;
(三)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情况;
(四)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关联方情况。
因保险机构未能执行上述规定,导致托管机构不能有效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由保险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八、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
(二)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挪用托管的保险资产;
(四)混合管理托管资产和固有资产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五)违反合同约定将保险资产委托他人托管(境外投资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托管除外);
(六)以托管的保险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利用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泄露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
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不得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不得因托管机构拒绝执行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的划款指令或因严格履行投资监督职责而解除托管合作关系。
九、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保险资产托管业务实施方案。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中国保监会按照独立客观、持续完善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定期跟踪评价托管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托管保险资产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投资监督职能履行情况、其他合规运作情况等。
十一、中国保监会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托管机构合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计分,并将评价计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托管机构。中国保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行业通报托管机构不合规运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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