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4)
第十六条 股权金融产品的分类,主要采用穿透法,重点对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同时考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资信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合理确定该类产品的风险分类。
(一)基础资产为单个标的企业的,分类标准如下:
1.正常类: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标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能按约定正常分红;(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能够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经营业绩良好;(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具有预期可行的股权退出机制安排。
2.关注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企业的盈利能力一般,已不能按约定正常分红;(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虽然目前能够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或协议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安排的股权退出机制不太明确或有效性较弱。
3.次级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企业盈利能力较差,经营出现较大问题,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现象,连续三年不能按约定分红;(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或已不能正常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可能会给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造成一定损失,预计损失程度在30%以内。
4.可疑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企业出现经营危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部门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2)标的企业资不抵债,但差额较小;(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存在较大的违约可能性,或基本不能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肯定会给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程度在30%(含)-80%之间。
5.损失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企业资不抵债,且差额较大;(2)标的企业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等;(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已宣布违约,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程度在80%(含)以上。
预计损失程度=[(股权投资成本-收回投资额)/股权投资成本]×100%。
(二)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企业的,保险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进行资产分类;保险机构不具备相关能力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相应股权投资的价值,其分类标准参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第四章 不动产类资产分类标准
第十七条 本指引中所称“不动产类资产”是指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它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
第十八条 需要进行风险分类的资产为以成本法计量的非自用性不动产,其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不动产类别。
第十九条 非自用性不动产的分类主要考虑不动产的公允评估价值。公允评估价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场价值即为其公允评估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不动产的公允评估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场价值确定;如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也不存在类似的资产活跃市场,则公允评估价值采用近一年内全国性资产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价值。
(一)正常类:不动产的公允评估价值不低于投资成本,没有影响该不动产价值的重大不利因素。
(二)关注类:不动产的公允评估价值虽不低于投资成本,但估计存在影响不动产投资的不利因素,如宏观经济、行业和市场发生不利变化。
(三)次级类:不动产的公允评估价值低于投资成本,不动产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程度在30%以内。
(四)可疑类:不动产的公允评估价值低于投资成本,不动产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程度在30%(含)-80%之间。
(五)损失类:不动产的公允评估价值低于投资成本,不动产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程度在80%(含)以上。
预计损失程度=[(投资成本-公允评估价值)/投资成本]×100%。
第五章 资产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资产分类是保险机构资产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机构应至少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资产分类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资产分类业务流程和组织管理体制;
(三)明确资产分类各部门及人员职责;
(四)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投资档案的连续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能及时有效调取资产相关信息;
(六)督促交易对手或被投资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中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是资产分类的最低标准,也是判定保险机构资产质量的基础。保险机构应在本指引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审慎细致的分类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更严格的资产分类标准,但应与本指引的标准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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