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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5)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要确保资产分类的初分人员和复审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要求其具有必要的业务管理、财务分析等知识,熟悉资产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定期培训和后续管理措施保证资产分类的质量。  

  第六章 资产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进行资产分类时,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初分、复审和认定,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保险机构应建立由投资部门负责初分、合规及风险职能部门负责复审和认定、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投资资产委托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可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部门进行初分,合规及风险职能部门进行复审和认定,但仍由保险机构的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审批,确保资产分类工作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进行资产分类的频率不应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资产分类结果。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全面负责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并对资产分类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章 资产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工作机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每半年报送一次本公司资产分类情况。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专门信息平台,鼓励保险机构进行风险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方式对保险机构资产分类情况进行监管。对保险机构资产出现风险而资产分类报告未予以体现的,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并视情况依法对保险机构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由于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等人为因素无法及时有效获取资产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投资资产应列入关注类及以下。

  第二十九条 对偿债主体利用破产、解散、兼并、重组、分立、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资产,一般应列入可疑类及以下。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保险规章制度所形成的资产至少应列入可疑类及以下。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参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结果,及时提取包括减值准备在内的资产损失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资产质量情况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资产损失准备计提计划、核销计划,以及不良资产处置计划,经董事会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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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4)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6)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4-7)
·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0-8)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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