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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5-23)
·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6-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4-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2-2)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3-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3-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3-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5-27)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9-1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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