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轻工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轻工







141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0-2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11-2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