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轻工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轻工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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