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进电子信息化建设,协助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及时准确反馈办理结果;鼓励和支持开发批量自动查控功能,实现查询数据的准确和高效。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备法律手续、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逐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或者协助事项不能通过网络办理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现场办理。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 “总对总”联网,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网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二是“点对点”联网,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本地人民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4-8-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8-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4-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4-2-2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