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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2)

  托管机构对评价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保监会收到托管机构申述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二、对合规运作评价计分结果低于80分或者履行保险资产托管职责存在风险的托管机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中国保监会视整改情况,向相关保险机构提示托管机构的履职风险,若托管机构继续履行保险资产托管职责将给资金运用带来较大风险,进而影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保险机构更换托管机构。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将自有资金及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形成的所有资产托管,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保险资金运用关于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wendang2014/zhengqiu/%E6%89%98%E7%AE%A1%E6%9C%BA%E6%9E%84%E5%90%88%E8%A7%84%E8%BF%90%E4%BD%9C%E8%AF%84%E4%BB%B7%E8%AE%A1%E5%88%86%E6%A0%87%E5%87%86.xlsx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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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0-17)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4)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6)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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