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2)
托管机构对评价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保监会收到托管机构申述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二、对合规运作评价计分结果低于80分或者履行保险资产托管职责存在风险的托管机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中国保监会视整改情况,向相关保险机构提示托管机构的履职风险,若托管机构继续履行保险资产托管职责将给资金运用带来较大风险,进而影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保险机构更换托管机构。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将自有资金及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形成的所有资产托管,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保险资金运用关于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wendang2014/zhengqiu/%E6%89%98%E7%AE%A1%E6%9C%BA%E6%9E%84%E5%90%88%E8%A7%84%E8%BF%90%E4%BD%9C%E8%AF%84%E4%BB%B7%E8%AE%A1%E5%88%86%E6%A0%87%E5%87%86.xlsx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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