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3)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

  需要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二)违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中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2014-4-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国务院(2008-4-22)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国务院(2015-6-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