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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2)

  六、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社会组织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道德教育。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推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引导作用。社会组织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好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兼)职审核,对未按规定报批的领导干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研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解决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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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 教育部(2011-11-15)
·关于在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过程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 新闻出版总署党组 中央纪委驻总...(2009-7-3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08-12-5)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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