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2)
六、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社会组织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道德教育。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推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引导作用。社会组织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好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兼)职审核,对未按规定报批的领导干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研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解决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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