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是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发展方向。近年来,社会组织评估已在全国许多地方得到推广,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发展不平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专业化水平不高和评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总体思路:围绕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大局,以评估促改革、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着力规范第三方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着力培育和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着力建立第三方评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使第三方评估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抓手,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成为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动力,促进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基本原则:坚持政社分开,管评分离,由独立的社会机构进行专业化评价;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估,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确保评估公信力;坚持引导激励,以评促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评估机构。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使评估机构更好地承担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的项目、内容、周期、评审流程、资质要求等,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评估验收、合同兑现。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组织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作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应与民政部门脱钩。民政部门要依据评估项目和要求,定期检查第三方评估过程的相关资料记录,调查了解第三方评估结果的社会认可度,确保评估流程规范有序,评估过程客观公正。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2014-11-20)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 财政部 民政部(2014-11-6)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民政部(2012-8-3)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0-12-27)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0-7-28)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6-6-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