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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7)
第二章 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第六条 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 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第八条 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
(二)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 、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
施;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对托管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托管人资信水平;
(二)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条 对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充分反映其资信水平及偿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 ;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三)其他情况: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杠杆倍数(如有)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 15%,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 20%的,应当
视为重要债务人。对于重要债务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
第十二条 对与基础资产的形成、管理或者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资信水平;参与人的相关业务资质 、过往经验以及其他可能对证券化交易产生影响的因素。
第二节 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 ,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第十四条对基础资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基础资产权属、涉诉、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情况 ;基础资产的完整性等。
第十五条对基础资产转让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基础资产(包括附属权益)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登记、通知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效果;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等。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类别特性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础资产质量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合理预测和分析。
第三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指管理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重要资料的总称。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调查的基准日 、调查内容、调查程序等事项。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尽职调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 ,并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 ,在资产支持证券备案完成后、挂牌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保留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全面、如实反映尽职调查全过程,相关资料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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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1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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