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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2)

本意见所称助残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增进残疾人福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宗旨,以开展残疾人所需的各项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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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意见 / 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1997-4-30)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务院(2015-1-20)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5-5-1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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