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县(市、区、旗)级
类别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综
合
管
理
类
1.关于成立承包地确权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责任分工的文件,承包地确权颁证指导意见、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会议记录纪要等重要文件
永久
2.本级下发的承包地确权政策性文件和重要业务文件
永久
3.重要问题请示与上级批复、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
永久
4.承包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永久
5.承包地确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记录
30年
6.上级下发的有关承包地确权的政策性文件
永久
7.本单位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宣传培训资料
10年
8.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及签订的合同、保密责任书、保密承诺书
永久或30年
确
权
登
记
类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原土地承包合同等按登记规定提交的材料
永久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永久
3.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地籍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
永久
4.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现场勘查确认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永久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验收记录、报告
永久
6.全县(市、区、旗)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
永久
7.登记核准文件
永久
8.登记发证原始材料
永久
9.权属变更登记材料
永久
10.全县(市、区、旗)承包地确权登记表
永久
11.承包地确权信息管理系统备份数据
永久
纠纷调处类
1.承包地确权问题信访、纠纷调解仲裁形成的原始记录及调处协议书、仲裁案卷
永久
2.相关证明材料
永久
特殊载体类
1.反映承包地确权工作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30年
2.承包地确权系统数据库、测量数据文件、元数据以及调查成果的电子数据
永久
乡(镇)级
类别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综
合
管
理
类
1.关于成立承包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责任分工的文件,承包地确权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
永久
2.承包地确权的请示与上级批复、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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