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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食品发〔20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全面履行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智库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现就建立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作为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本次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职责。这些工作任务是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规政策性和科学技术性强,履职能力的要求高。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科学决策、妥善和科学应对社会关切提供重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二)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复杂、敏感,人民群众高度关注,要充分认识卫生计生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针对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专业队伍及其能力现状,迫切需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通过明确食品安全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的职责任务,协助行政部门打造专家团队,尽快培养一批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交流方面的骨干专家,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逐步建立健全首席专家制度
  (三)首席专家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适应职责调整需要,在专业技术机构中选拔、培养的食品安全专业带头人。首席专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的作用,广泛收集、研判专业领域的观点和意见,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为开展食品安全公众交流提供科学解读。
  (四)国家级首席专家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会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和管理,根据专业分工进行聘任。省级首席专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遴选和管理,遴选范围为本辖区食品安全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每省(区、市)聘任1名。地市级及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首席专家。
  (五)首席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职业道德,德才兼备、作风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熟悉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并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具有研究解决本领域食品安全实际问题的能力;善于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人际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1.推荐。本着个人自愿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各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首席专家的有关要求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2.遴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推荐人选的专业特长、工作履历、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通过评审程序审核确定首席专家候选名单。
  3.聘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聘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规范对首席专家的日常管理
  (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首席专家的管理,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年结合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对首席专家进行履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八)首席专家应当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围绕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社会关注的问题,积极收集和追踪食品安全信息及发展动态,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供专业信息和建议,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风险交流和科普宣传;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首席专家应当带头保守工作秘密,不得以首席专家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四、完善保障措施
  (九)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做好本地区首席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本地区食品安全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扎实稳妥有效推进。
  (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首席专家及其专家团队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首席专家可优先参加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带领专家团队优先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相关研究课题。
  (十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人才的激励政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食品安全首席专家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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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4-29)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4-3-12)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文件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1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9-12)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2013-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5)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2015-1-2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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