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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2002]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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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3-30)
·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1-5)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0-7-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1-7)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11-19)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10-2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0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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