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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0号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2月10日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8-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7-3)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6-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5-23)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1-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1-1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2014-7-29)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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