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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P020141212553132832321.xls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P020141212553132995518.xls
相关法规: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28)
·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30)
·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30)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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