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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1/P020150112598268327841.xls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1/P020150112598268478952.xls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12)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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