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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3日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2014-10-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0-16)
·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1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9-25)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7-23)
·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2014-7-11)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10-20)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29)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15)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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