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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7-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4-2-24)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8-29)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8-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3-8-8)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7-29)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23)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10-20)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5-13)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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