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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经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4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严肃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验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资格,发现有不得担任辩护人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法定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的,应当查明原因,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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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3-29)
·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1-11-9)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司法部(2008-7-1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7-3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7-30)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6-26)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2012-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9-1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5-12-29)
·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9-2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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