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律发通﹝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 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 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 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二节 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 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 庭后工作
第五章 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 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 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 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 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 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 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 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 权利救济
第二节 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三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四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第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办案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律师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
第二节 收案和结案
第八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二)接受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三)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被刑事判决或裁定侵犯合法权益的案外人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五)接受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控告;
(六)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请复议或起诉;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