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10)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6
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 自然保护区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7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核批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五、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2项)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2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 人事部(2005-11-18)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有关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5-2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3-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