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3)
  四是加强纵横联动,确保监管到位。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自行决定开工建设。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制度。对于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六)建网。“先横后纵”,在政府外网上部署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一是实现中央层面“横向联通”。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2015年6月底前开始试运行。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这一平台,及时发布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土、环保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投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实现全国范围“纵向贯通”。尽快确立满足保密要求的统一接口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联通,形成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网上办理”,2015年底前开始试运行。
  三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企业凭项目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四、组织落实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制度、技术专门工作小组,抓紧推动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



附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

序号


前置条件


负责部门


设定依据
一、法律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5项)

1
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 人事部(2005-11-18)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有关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5-2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3-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