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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4)
  第二十八条:未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三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用机场管理单位的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发射、辐射电磁信号设备和电磁障碍物的状况,以及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不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

9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0
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11
水源地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5项)

1
用地预审意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3
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移民管理机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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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 人事部(2005-11-18)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有关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5-2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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