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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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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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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但未明确为核准前置条件(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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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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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 人事部(2005-11-18)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有关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5-2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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