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5)
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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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5
河道影响审批 河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行政法规作出相关规定但未明确为核准前置条件(7项)
1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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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66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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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影响意见 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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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保护审核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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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意见 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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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 自然保护区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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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核批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五、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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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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