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举报内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举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提醒利益相关方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内容的;
(二)未按本规定备案交易规则的;
(三)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八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指导建议书(范本)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12/201412291457358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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