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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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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8-30)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6-22)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5-31)
·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5-28)
·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7-30)
·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9-29)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 商务部(2014-12-24)
·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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