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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市字〔2014〕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申报。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贯穿整个公示期间。

  4.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公示机关在其网站公示企业的相关合同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三)目标要求

  逐步完善全系统统一的“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和评价软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各级“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普遍开展,提升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水平,努力营造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氛围,全面深化商务诚信建设。

  二、“守重”企业公示的概念、范围及职责分工

  (四)概念

  “守重”企业公示,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合同行政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的旨在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的“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范围

  全国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可申报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六)职责分工

  工商总局、省级和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工商总局负责对全系统“守重”企业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总局“守重”企业公示。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总局公示活动的落实、公示资格审查等,并负责本地区“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的制度设计、组织开展和指导监督。

  三、“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企业申报条件及工作流程

  工商总局公示“守重”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资格,总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关企业过去两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两年。

  (七)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详见附件)。

  企业所在地区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申报总局公示的企业,除须满足上述申报条件外,还应当是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公示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区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未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按前款规定的企业申报条件办理。

  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应参照上述规定,申报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企业,应当是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公示的企业。

  (八)申报、审核工作流程

  申报企业应向住所地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报资格审核后,登录工商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如实填报“守重”企业申报表,并下载打印“守重”企业申报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审核,再根据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结果,在软件系统中向总局报送,并以公函向总局报送当期全部“守重”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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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农业部(2014-12-24)
·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2014-11-18)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10-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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