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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14]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局)、商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邮政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市场在物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基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高我国物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我国物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市场主体“小、散、乱”现象较为突出,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物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对物流业诚信的认可度总体偏低。建立健全物流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物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物流业加快转型升级;对于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物流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和监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形成一批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公正独立的物流信用服务机构。大力引导物流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机制建设,明确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自身公信力。要切实加强物流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建立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制订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加强规范管理。

  三、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共享

  大力推进信用记录建设。运输、公安、商务、工商、海关、质检、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在本部门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记录各类物流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开放。同时,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结合物流业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信用记录建设,逐步形成覆盖物流业所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档案。

  推动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相关部门的物流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按照共享目录和统一标准,及时交换共享,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全国物流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详实、安全,使物流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让守信行为得到褒扬,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信用记录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要及时公开,并为社会查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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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2014-9-12)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3-6-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1-8-2)
·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0-10-25)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09-3-1)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5-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6-1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8-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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