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14〕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412/P020141230350761576507.doc
附件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下简称12328电话)管理,保障12328电话畅通高效运行,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28电话,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用于受理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海上搜救、海事、救助打捞等业务领域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对12328电话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铁路、民航、邮政的服务电话以及高速公路救援、水上遇险求救等应急救助电话的管理工作,按照其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12328电话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
(三)依法、及时、高效。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12328电话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12328电话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12328电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组建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中心或者委托相应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12328服务中心),具体承办12328电话运行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12328电话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12328电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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