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14〕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412/P020141230350761576507.doc
附件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下简称12328电话)管理,保障12328电话畅通高效运行,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28电话,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用于受理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海上搜救、海事、救助打捞等业务领域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对12328电话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铁路、民航、邮政的服务电话以及高速公路救援、水上遇险求救等应急救助电话的管理工作,按照其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12328电话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
(三)依法、及时、高效。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12328电话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12328电话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12328电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组建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中心或者委托相应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12328服务中心),具体承办12328电话运行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12328电话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12328电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2328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12328电话的呼叫受理、业务转办、跟踪回访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12328电话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并将12328电话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经费,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12328电话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12328电话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12328电话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12328服务中心应当建立12328电话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 12328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统一受理、即时答复、分类转办、适时跟踪、办结归档、抽查回访的基本流程,开展12328电话业务。
第十一条 12328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人工座席和自动语音服务。
市级12328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的12328电话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省级12328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第十二条 12328服务中心应当如实填写电话记录,对于能即时予以答复的电话业务,应当即时办理。
第十三条 12328服务中心对于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根据电话内容,对12328电话业务进行审核分类,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转办。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管理职责的电话业务,或者本级12328服务中心无法予以转办的,应当报请上级12328服务中心或者共同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转办。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328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告知来电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不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职责范围的;
(二)投诉举报没有明确的对象、事实和理由的;
(三)已经人民法院,仲裁、复议机构受理和处理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通过12328服务中心协同受理涉及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电话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12328服务中心接到涉及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电话业务,应当即时告知相应的服务电话或者实施自动转接。
12328服务中心接到涉及高速公路救援和水上遇险求救的应急救助电话,应当即时告知相应电话号码,并协助联系有关救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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