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二条 12328服务中心应当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进行抽查回访,听取来电人对承办单位工作效率、回复情况、处理结果和满意程度的评价意见,并将评价意见定期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12328电话运行管理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承办单位绩效考核、评先推优等工作的依据,并作为交通运输相关企事业单位信誉考核、资质审核、资源配置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12328电话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
违反本办法,对12328电话业务办理不力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拨打12328电话由主叫支付通讯费用。12328电话不收取信息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短信、移动客户端(APP)、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渠道,转由12328服务中心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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