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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四章 统计报送
第二十五条 12328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业务领域,从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三个方面,对12328电话业务的数量、增幅变化以及即时答复率、限时办结率、抽查回访率、群众满意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深度挖掘各业务领域的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形成12328电话统计分析报告和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12328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月度、年度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并视情报送专项报告:
(一)月度统计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同时上报本级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年度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同时上报本级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对于12328电话反映出的行业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或者当日12328电话受理的重大紧急事项,应当形成专项报告,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12328服务中心应当依托12328电话管理信息系统,优化12328电话业务统计分析功能,逐步实现统计分析报告的信息化自动报送。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12328电话统计分析报告或者专项报告后,应当及时将统计分析情况通报至本行政区域12328电话业务的承办单位,共同分析规律性、普遍性问题,查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12328电话业务的承办单位建立应急联动响应机制,针对12328电话反映的重大紧急事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和程序,及时采取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维护交通运输行业稳定发展大局。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12328电话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12328电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应当对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12328电话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12328电话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12328服务中心和承办单位受理、办理情况的考核管理,提升12328电话管理工作效率、业务办理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二条 12328服务中心应当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进行抽查回访,听取来电人对承办单位工作效率、回复情况、处理结果和满意程度的评价意见,并将评价意见定期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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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2013-8-3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运行服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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