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
(二)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三)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时长率、超速车辆率、超速车辆处理率、疲劳驾驶车辆率、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
(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平台查岗响应率;
(五)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运行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内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监管平台的考核管理;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平台考核实行计分制。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第二种情形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十二条 建立各级各类平台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地市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运输企业的考核结果由负责其考核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告。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作为部门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政府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办法。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运营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车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docx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501/P020150105345730150859.docx
附件2: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docx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501/P020150105345730945453.docx
附件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docx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501/P020150105345731336679.docx
附件4: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docx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501/P0201501053457317586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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