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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2)

  (十七)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

  (十八)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二)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

  (三)项目申请报告中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相关内容,仅供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过程中了解,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内部性”条件否决企业的项目申请。

  (四)相关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条款一律无效,制定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同时,新制定的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一律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否则,相关条款一律无效。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编 办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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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6-11-3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3-8)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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