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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一条 维持治疗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三)具有与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保人员;

(四)符合维持治疗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相关培训;

(三)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护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维持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延伸服药点,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维持治疗机构负责延伸服药点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维持治疗机构依法对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 维持治疗使用的药品为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规格:1mg/ml,5000ml/瓶)。

配制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的原料药实行计划供应,由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用计划,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经确定的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配制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并配送至维持治疗机构。

第二十条 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从本省(区、市)确定的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购进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跨省购进的,需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维持治疗机构调配和拆零药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当定期消毒或者更换,防止污染药品。

第二十一条 维持治疗药品的运输、使用及储存管理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维持治疗

第二十二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参加维持治疗。18周岁以下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采取其他戒毒措施无效且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参加维持治疗。

有治疗禁忌症的,暂不宜接受维持治疗。禁忌症治愈后,可以申请参加维持治疗。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维持治疗的人员应当向维持治疗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吸毒经历书面材料;

(三) 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维持治疗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合格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治疗,并将审核结果报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治疗的人员应当承诺治疗期间严格遵守维持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维持治疗机构开展的传染病定期检查以及毒品检测,并签订自愿治疗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为治疗人员建立病历档案,并按规定将治疗人员信息及时报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符合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经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向维持治疗机构申请参加维持治疗。

第二十七条 维持治疗机构除为治疗人员提供维持治疗外,还需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禁毒和防治艾滋病法律法规宣传;

(二)开展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等传染病防治和禁毒知识宣传;

(三)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康复及行为矫治等工作;

(四)开展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和毒品检测;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治疗人员进行随访、治疗和转介;

(六)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治疗人员药物滥用的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与当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及戒毒康复场所建立衔接机制,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对正在执行戒毒治疗和康复措施的人员开展维持治疗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有意愿参加维持治疗的人员,应当帮助他们与维持治疗机构做好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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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 /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2013-9-2)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 司法部(2013-4-3)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 公安部(2011-9-28)
·戒毒条例 / 国务院(2011-6-26)
·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 公安部 司法部(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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