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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推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运用保险特有的增信融资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为载体,创新经营模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改革创新,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

  坚持风险防范、稳健经营的原则。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的优势,优化风险处置流程,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守住风险底线,持续稳定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二、创新发展方式

  (三)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优势,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扩大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规模。

  (四)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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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4-8-10)
·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0-25)
·关于进一步做好世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4-7)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2-28)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3)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7-11)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10-26)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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