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11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相互保险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23日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相互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活动进行统一监管。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相互保险组织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第六条 相互保险组织名称中必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1-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5-1-10)
·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工业和信...(2015-1-8)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4)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2014-12-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3-1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