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2)
(十二)推动银保合作,共同分担和防范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加强银保双方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紧密合作。完善银保双方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实现银保信息互通互联。强化银保双方在信息披露、贷后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排查风险,防范虚假贸易融资和骗贷骗赔风险。
(十三)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信息透明度。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等信息资料,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试点放开经营小微企业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四)鼓励再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再保险支持。鼓励再保险公司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研究,引进国外成熟产品,帮助保险公司完善产品开发和风险分散,提供承保、理赔、精算和风险管理等技术支持,扩大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承保能力。
五、夯实基础建设
(十五)加强队伍建设。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化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处置队伍,培养对小微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流水、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的专业人才,熟悉和了解小微企业经营特点,能准确识别小微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及信用违约风险,提高信贷审核和承保理赔的质量,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险公司要加强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评估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数据库和数据模型,为小微企业业务提供合理的定价基础,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完善小微企业业务系统的应用能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十七)加强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在价值理念。加强精算技术在信用违约风险评估和定价中的应用,做好总体风险的平衡分散。根据历史、行业经验选定变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情形、调整承保策略。
六、注重协作监督
(十八)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相关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非理性价格竞争等行为。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小微企业利益的行为。各银监局要监督辖区内的银行机构规范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银保双方小微企业合作业务的质量。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同联动,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和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总结典型做法,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宣传,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中国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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