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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3)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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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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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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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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