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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2)

  2.挂牌督办前,组织实施部门应核实案件有关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审定实施。

  3.对确定为挂牌督办的案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向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发出《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一般包括案件名称、督办事项、整改要求及时限、申请解除的方式等内容。

  4.挂牌督办的解除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司初审报部领导审定后下达《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四)案件移送

  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和第十九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移送有关案件。

  第七条 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处理联席会议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或委托稽查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问题。

  (二)建立集体研判机制。对于复杂案件的定性进行集体研究,综合分析案件发生的背景及危害,提出妥善处理意见。

  (三)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规定,撤销违法行政许可。

  (四)建立通报机制。通过发布文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遥感督察工作及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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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7-4)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3-6-19)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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