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时间对被督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活动。主要内容:
(一)整改通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整改落实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及原因。
(四)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回头看”结束后,向局领导报告情况,对被督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地督查可以采取随机走访纳税人、不公开身份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暗访。暗访人员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留存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
必要时,暗访人员可公开身份,向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实地督查的现场检查环节,均应有2名以上督查组成员参加。
第十七条 开展实地督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对督查情况进行及时、全面、深入的报道,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正面宣传,对落实不力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案头督查主要通过文件、电话等方式开展。工作流程如下:
(一)立项通知。经局领导或者办公厅领导批准,对有关单位下发督查通知,布置督查任务。
(二)跟踪催办。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落实进展情况,督促责任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重要事项,加强跟踪督查。
(三)反馈审核。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向税务总局报告办理情况。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对反馈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协查。
(四)总结报告。对督查事项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编发《系统督查专报》。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研究咨询部门等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通过网络开展社会评价,向局领导提供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结果运用。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被督查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具有普遍性的,通知全国税务机关防范和整改;问题严重的,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督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督查中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务总局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厅提交相关司局研究处理。相关司局应在限期内向办公厅提供书面意见。办公厅汇总后,根据情况,经局领导批准,统一答复基层和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组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向办公厅移交。办公厅按档案管理规定对所有督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 组织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建立督查专员人才库。从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的司局级领导中甄选一定数量人员,作为司局级督查专员和督查组组长候备人选;经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局推荐,从总局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中甄选一定数量的处级以下干部,建立督查专员队伍。
第二十四条 督查组向税务总局负责,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线索要及时报告。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组指定一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厅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五条 督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反映督查情况,如实记录问题,公正评价被督查单位,不准擅自放宽督查标准或者隐瞒督查发现的问题。
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工作纪律,做到厉行节约、廉洁正派、严格标准、坚持原则。
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准向被督查单位泄露与督查工作有关的保密信息;对被督查单位提供的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督查组和督查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单位人员或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核实未核实、应报告未报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督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配合督查工作、拒绝督查督办、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采取整改措施不力或者瞒报、虚报整改情况以及打击报复督查人员和反映问题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系统督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督查(整改)通知(模板)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90524/part/14905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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