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
本意见附发初步分类梳理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请参照制定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或工作细则。
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民政部
2015年2月16日
附件
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成立登记
民间组织管理
2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变更登记
3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注销登记
4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社会福利和
慈善事业
5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6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7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
社会事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优待金及残疾抚恤金、死亡抚恤金发放
优抚安置
2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补助金发放
3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
救灾
4
救灾捐赠资金发放
5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对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
社会救助
6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社会福利和
慈善事业
7
为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返乡救助等救助保护
社会事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联合确认)
民间组织管理
2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
优抚安置
3
评定和追认烈士
4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5
婚姻登记
社会事务
6
收养登记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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